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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家森 林 防 火 条 例 [复制链接]

authicon97563 发表于 2009-5-6 09:04:30 |显示全部楼层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authicon97574 发表于 2009-5-6 09:38:30 |显示全部楼层

authicon97584 发表于 2009-5-6 10:08:43 |显示全部楼层

authicon97678 发表于 2009-5-6 12:36:04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下!!!
现在允许去政府对面那野炊吗???
急急急急

authicon97718 发表于 2009-5-6 13:11:21 |显示全部楼层

authicon97721 发表于 2009-5-6 13:20:15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看

authicon97778 发表于 2009-5-6 16:42:29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清楚.就象你故意在交警面前违章一样,但你得分谁!但象今天的风天,就着沙尘吃也不太舒服,另那片小树林是人工移植的即使发生火灾也烧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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